低價中標法的好處在于能夠最大限度地節約建設資金,使招標人達到最佳的投資效益。但是使用這種評標方法也存在一定的缺點,下面本文將具體介紹低價中標存在的問題,一起來看看吧!
一、出現“爛尾”工程
在合理低價中標法實施過程中,部分投標人以不正當的手段來應對“低價中標法”,他們的做法是,先拉開投標的檔次,共同低價串通投標。在低價得標后,再以種種理由,依次放棄最低價中標、次低價中標,直至接近投標人自己所期望的中標價為止。有的建設單位明知市場上是高價,卻還要以低價選材,最終合同難以真正全面履行,以致造成“爛尾工程”。
二、低標價高結算
工程中標價僅是一個預期的建設產品價格的一部分,在大多項目上中標價不等于工程結算價。一些投標人抱著先中標拿到工程再說的心理,不計成本、惡性競爭,中標后簽訂合同時,想方設法利用合同中某些不明確的條款為其中標的工程項目額外謀取利益。就總價合同而言,總價合同大多是總價加變更合同,就是說在設計變更和工程洽商發生時,變化的項目一般是可調整的,即使是總價包干合同,也難免會發生工程索賠。目前國有或國有投資占主體的建設項目中,要求的是工程量清單招標下的單價合同,眾多項目是按工程量可調考慮的,顯然中標價并不等于工程結算價。投標人在客觀上有確定投標報價或對投標投價認識程度優先而產生錯誤的可能,在主觀上有首先進行低價中標,然后再進行價款調整的心里。
三、惡意轉包、拖欠分包工程款
部分投標人針對招標文件對分包工程的約束缺項,低價取得工程后,惡意轉包,不履行總包管理職能,惡意拖欠分包工程款,轉嫁工程風險。
四、擾亂招投標市場
超低報價扭曲了工程項目的市場價格,導致資源配置不合理,并誘導同行惡性競爭,不利于投資活動的管理,—旦出現問題承包商就千方百計向外界推卸責任,導致糾紛和摩擦,增加了管理的制度成本,給投資活動的管理帶來了困難。
更多關于工程/服務/采購類的標書代寫制作,提升中標率,您可以點擊底部官網客服免費咨詢:https://bid.lcyff.com/#/?source=bdzd
法律分析:不一定。邀請招標與公開招標相比,只是在邀請投標人的范圍方面有所不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
第十條 招標分為公開招標和邀請招標。
公開招標,是指招標人以招標公告的方式邀請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投標。
邀請招標,是指招標人以投標邀請書的方式邀請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投標。
第十一條 國務院發展計劃部門確定的國家重點項目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地方重點項目不適宜公開招標的,經國務院發展計劃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可以進行邀請招標。
第十二條 招標人有權自行選擇招標代理機構,委托其辦理招標事宜。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為招標人指定招標代理機構。
招標人具有編制招標文件和組織評標能力的,可以自行辦理招標事宜。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制其委托招標代理機構辦理招標事宜。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人自行辦理招標事宜的,應當向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