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勞動合同到期后被公司辭退的經濟賠償金是按照自己在用人單位工作的時間長短,工作時間只要是滿半年以上的,離職以后每滿一年就多支付一個月的工資,不滿六個月的,離職的時候的經濟補償金是多支付半個月的工資,但是到期以后如果是被公司依法辭退的,就沒有任何補償金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合同到期了,公司辭退不需要賠償。合同到期以后,員工與用人單位之間的勞動關系就解除了,公司不需要辭退,只要不續簽勞動合同,員工就不再屬于公司的員工。若員工繼續履行相關工作職務,公司未表示否認過拒絕的,員工與用人單位成立事實勞動關系。公司采用辭退的方式,徹底結束勞動關系的,只能說明用人單位拒絕與勞動者成立事實上的勞動關系。但是由于勞動合同已到期,公司不再需要對員工進行賠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