辭呈書和辭職報告的區別:
一、叫法不同:
1、辭呈是請求辭職的呈文。
2、辭職報告是解除勞動合同關系的實用文體。
二、性質不同:
1、辭呈是告知領導有離職的意向。
2、辭職報告是已經確認離職,對工作交接的和離職事由的說面報告。
三、賠償不同:
1、辭職屬于個人意愿,公司不進行賠償。
2、就是用人單位收到辭職信后給勞動者辦理辭職手續時不必支付經濟補償金。
3、而用人單位在收到辭職申請書后做出同意的意見或者蓋章,則視為雙方協商達成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必須支付經濟補償金。
法律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規定:
第三十六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條??勞動合同期滿,有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勞動者的勞動合同的終止,按照國家有關工傷保險的規定執行。
擴展資料:
辭呈解釋為請求辭職的呈文,是辭掉工作的一種申請書,申請人一定要事先考慮成熟后再作決定,不可倉促了事,事后后悔不已,造成不必要的煩惱和痛苦。
辭職報告也稱為辭職申請書,是個人離開原來的工作崗位時向單位領導或上級組織提請批準的一種申請書,是解除勞動合同關系的實用文體。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24條明確規定:“當事人雙方可以協商解除勞動合同”。這種“協商解除勞動合同”正常而便捷的方式就是遞交辭職報告和批準辭職請求。
由此可見,在現代社會人才流動的過程中,辭職報告的寫作和求職信一樣具有同樣重要的意義。
從法律意義上說,辭職報告的寫作和辭職請求的得以認可,決定著勞資雙方現有的勞動合同關系的解除,體現出當事雙方對《勞動法》的充分尊重,勞資雙方的相關義務和責任都必須以此為基礎來承擔或解除。
而且,盡管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的人才流動呈現出越來越自由、方便和多元化的特征,但 “慎始善終”仍然是一種非常重要的道德準則。因此,辭職報告堅持以法律為準繩,以道德為準則。
雖然要求言簡意賅,但它在寫作時,對相關內容的表達強調具體、清楚、明白。
-辭呈
-辭職報告
中國人大網-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